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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6-04-18   点击:

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全面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等学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长要尊重和维护党的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经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健全督办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开会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涉及人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或部门报批。党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于开会前1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党的关系在市(区)的高等学校向所在市(区)委和省委组织部报批,并抄报省委教育工委。干部管理权限不属于省委管理的,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9-11名,最多不超过13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党委委员一般设15-23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成员除书记、副书记外,应有党员校长、纪委书记、党员副校长和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党员校长、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参加常务委员会,党务干部在常务委员会中一般应占1/2左右。同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和专业干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行政工作和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确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为通过。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确需合署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还可设立其它工作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包括学生党员)的,报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4年。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根据需要,院(系)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院(系)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本部门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院(系)党组织应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的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按班级设置,也可以在学生社区、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置研究生与教师共建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教职工离退休党员应独立成立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成立若干个党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专业调整方案;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的使用;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学校后勤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等。上述行政重大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按要求确定后备干部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研判分析舆情,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联系知识分子代表制度。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院(系)级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院(系)级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院(系)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正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系主任)、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及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及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产生,每届任期与党委任期相同,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本科高等学校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专科高等学校设书记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会、治安保卫及教学一线等方面的党员领导干部组成,涉及人、财、物管理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进入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应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并应为党委委员,设常委的应为党委常委。纪委副书记应是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的干部。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或常委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学校党委办公室同级配备,并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可设处、科级纪检员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可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掌握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派人参加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民主生活会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分析研究会,院(系)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分析研究会,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研究分析会。同时,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每月组织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组织1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党支部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周安排一节课时间进行学习,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学校党委每年集中部署开展1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并根据评议情况,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大力表彰先进。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制度与专人联系制度,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实行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不同党员的岗位,分类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考评标准,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党员先锋岗位等做法,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三级网络,即党章学习小组和党支部联系人培养教育,院(系)一级党课教育,学校党校培训。建立健全领导联系发展对象制度,每位校领导每年联系1-2位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的发展对象。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确保由团员中发展新党员的推优率。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学校应成立党校专门办事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党校应配备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相对固定的教室。党校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培训。对党员每四年轮训一次,中层干部每两年培训一次。对党支部书记每年培训一次,对换届新任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时进行上岗培训。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防范选人用人中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程序,坚持任前公示制、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和领导干部任期制等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纪委和有关校领导的意见,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校长助理和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科级行政干部的任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与行政负责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由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加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在学校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校级后备干部按在职领导干部数的1:2比例储备,其中近期能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应达到1/3。落实培养措施,采取理论培训、实践锻炼、换岗交流、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出国考察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校级干部上岗前,须经省级以上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确定发展党员计划时,充分关注学术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海归人才。对确定发展的学术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海归人才,在《党章》允许范围内优先发展。主动从生活、思想上关心人才的成长,凝聚和激励学术骨干队伍。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进一步健全辅导员准入制度,按照1:200师生比配齐配强辅导员;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八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班子的研判、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不断完善基础信息档案、运行情况备案和调整配备预案。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动,开展研判工作“回头望”,实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动态化和常态化管理。在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换届或补充调整配备时,注重运用研判结果,注重班子成员经历、能力的互补,专业、特长的合理搭配,注意领导班子年龄的梯次配备,促进领导班子整体综合功能的发挥。

第三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届中考核和任职期满换届考核。考核着重考察、核实、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作为对领导班子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把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纳入全省干部培训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实施。增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按照分类培训和按需培训的原则,夯实理论基础、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综合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善于领导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并以《条例》和本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每3年对各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