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美术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办法( 试 行 )

2014-06-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处级干部的管理,规范干部的考核,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正确评价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作风、领导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激励干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并为干部的竞聘、晋升、奖惩、培训、交流、调整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干部做出评价。

(二)注重工作实绩原则。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既要看现实业绩,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公之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四)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采用述职、干部互评、民主测评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考核方法、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届满考核。

第五条 处级干部年终考核在本单位或所在党总支下属各单位教职工会议上述职,届满考核时在全院有关会议上述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具体,干部述职报告控制在1000字以内,述职报告交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处级干部考核采取教职工民主测评、院领导评价和干部互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召开考核工作动员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考核工作。

(二)填写《干部考核登记表》。

(三)个人述职。

(四)在有关教职工中测评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测评。

(五)考核结果的审定和反馈。考核结果由党委会审定后,考核领导小组以谈话或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六)考核材料归档。

第八条 考核时间。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届满考核在干部任期届满时,由学院党委统一部署。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第九条 处级干部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处级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满分为100分。

德、廉(20分):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能(20分):主要考核管理工作水平、能力和所管理部门业务知识情况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20分):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双肩挑”干部还要考核能否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情况。

绩(40分):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

详见《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考核计分办法

干部考核总分=院领导、处级干部测评得分x60%+总支范围所有单位的教职工民主测评得分x40%

第十一条 评优一票否决和加减分

(一)        评优一票否决

1.安全防事故方面,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2.计划生育方面, 由院办提出意见。

3.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由纪监审办公室提出意见。

4.单位评为不合格,单位领导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

(二)        加减分

1.    政治学习,少一次扣1分,最多扣3分,由宣传部提出意见。

2.    考勤,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最多扣3分, 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3.    单位评为优秀,主要领导加3分,副职加2分, 由组织部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等次

(一)处级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照分数排队,原则上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按干部总数13-15%的比例确定优秀, 70分以上为称职,69分至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干部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2、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3、在工作中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病或因公出差、进修、学习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次。

     调入和交流换岗的干部任职半年以上者,由现工作单位考核。未满半年的参加测评,个人写出工作总结,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年终、届满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终、届满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三)核实考核等次。

(四)向院党委汇报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听取意见。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五条 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聘任、晋升、晋级、奖惩、培训、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

考核为优秀的,学院给予奖励。

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处级干部,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

考核不合格的系、教学单位和部门,单位领导个人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扣发其一个月校内工资和岗位津贴、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扣发单位领导个人一个月校内工资和半年岗位津贴、并由组织部门进行重点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给予处理,直至降职、免职。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六条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考核程序和标准,保守秘密,对考评结果,不得擅自泄漏和传播。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